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,即日起受理善意投資人委任求償登記,辦理民事求償事宜(115年04月30日登記截止,以郵戳為憑)
(網址: https://front.sfipc.org.tw/Existing/Content/01KN3YBECG4PQ7PAD6DDN5141T )
※受理條件:
(一)北基公司部分:
1. 善意買受人:於112年3月31日(含)起至114年12月8日(含)止期間,於市場買入北基公司股票,經扣除上開期間內賣出北基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,仍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
2. 善意持有人:於112年3月17日(含)至112年3月30日(含)曾委託出售(含成交)北基公司股票,且於112年3月30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,該等股票並於114年12月9日(含)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,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持有人。
(二)開陽公司部分:
1. 善意買受人:於110年10月13日(含)起至114年12月8日(含)止期間,於市場買入開陽公司股票,經扣除上開期間內賣出開陽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,仍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
2. 善意持有人:於110年9月28日(含)至110年10月12日(含)曾委託出售(含成交)開陽公司股票,且於110年10月12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,該等股票並於114年12月9日(含)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,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持有人。
(三)三地公司部分:
1. 善意買受人:於113年10月11日(含)起至114年12月8日(含)止期間,於市場買入三地公司股票,經扣除上開期間內賣出三地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,仍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
2. 善意持有人:於113年9月24日(含)至113年10月9日(含)曾委託出售(含成交)三地公司股票,且於113年10月9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,該等股票並於114年12月9日(含)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,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持有人。
(若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受理求償資格,可先行登記及簽署授權約定書、授權書與同意書等文件,授權同意由本中心代為統一查詢及認定。)
(網址: https://front.sfipc.org.tw/Existing/Content/01KN3YBECG4PQ7PAD6DDN5141T )
※受理條件:
(一)北基公司部分:
1. 善意買受人:於112年3月31日(含)起至114年12月8日(含)止期間,於市場買入北基公司股票,經扣除上開期間內賣出北基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,仍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
2. 善意持有人:於112年3月17日(含)至112年3月30日(含)曾委託出售(含成交)北基公司股票,且於112年3月30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,該等股票並於114年12月9日(含)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,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持有人。
(二)開陽公司部分:
1. 善意買受人:於110年10月13日(含)起至114年12月8日(含)止期間,於市場買入開陽公司股票,經扣除上開期間內賣出開陽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,仍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
2. 善意持有人:於110年9月28日(含)至110年10月12日(含)曾委託出售(含成交)開陽公司股票,且於110年10月12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,該等股票並於114年12月9日(含)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,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持有人。
(三)三地公司部分:
1. 善意買受人:於113年10月11日(含)起至114年12月8日(含)止期間,於市場買入三地公司股票,經扣除上開期間內賣出三地公司股票所獲利益後,仍受有損害之善意投資人。
2. 善意持有人:於113年9月24日(含)至113年10月9日(含)曾委託出售(含成交)三地公司股票,且於113年10月9日仍持有該公司股票,該等股票並於114年12月9日(含)後始賣出或迄今仍持有,而受有損害之善意持有人。
(若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受理求償資格,可先行登記及簽署授權約定書、授權書與同意書等文件,授權同意由本中心代為統一查詢及認定。)